2019年2月,某期货居间人与某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某期货公司居间人向某期货公司报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并最终促成某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2019年6月,某期货居间人与某投资者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某投资者将期货账户密码提供给某期货居间人,如期货账户利润超过10万元,某期货居间人按照超出部分百分之百计提佣金。资金账户最大回撤不超出本金,超出部分某期货居间人承担。协议履行期限2个月,如达到平仓线本协议自动终止。为保证合同履行,某投资者支付2万余元保证金。
2019年6月,某投资者在某期货居间人的协助下通过网络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接受了自助回访、视频验证、风险评测等,并在《特别风险提示》《开户手续费标准收取表》上签字确认。某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某期货公司按照某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某投资者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期货经纪合同》还约定某投资者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某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某投资者在回访问卷中否认将期货账户委托他人操作。某投资者名下期货账户入金60万元。开户后2个月内发生数次期货交易,总亏损2万余元,手续费约15万元,客户权益剩余0.32元。某投资者认为某期货居间人及某期货公司共同侵权,起诉要求某期货居间人赔偿其期货账户损失及手续费,要求某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者与某期货居间人、某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之间分别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及期货经纪合同关系。某投资者主张某期货居间人违规代客理财,某期货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及对居间人管理义务,诉请两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为期货经营机构及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在向期货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纠纷,法院应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某期货居间人系受某期货公司委托,为某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居间人,应当恪守职业行为规范,不应从事代客操作、承诺损益分担等行为,但其在向某投资者推介期货交易经纪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其负有的义务,对某投资者损失具有过错。同时,某投资者对于期货交易的风险应知且明知,其在开户文件及回访录音中多次表示由自己本人操作期货交易账户。在知悉期货公司人员及期货居间人代客理财被禁止且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期货账户委托某期货居间人进行操作,某投资者对于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关于某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某期货公司提供了开立期货账户时签订的系列文件、身份验证、风险测评等证据,证明履行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监管部门经查亦认为某期货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故法院综合考虑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各方在期货交易中过错程度及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某期货居间人对某投资者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某投资者要求某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期货交易具有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等特点,投资者应正确区分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正确区分居间合同与期货行纪合同,审慎签订合同,提高风险意识。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区分期货居间人和期货公司的民事责任。期货居间人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但并非期货公司员工。现行规定严禁期货居间人代客操盘、承诺收益、收取保证金。如期货居间人违规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代客理财,承诺保底,造成投资人损失,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等,综合认定合同的效力及损失的负担。本案提示期货投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理性面对风险,稳健投资,合法交易。